❓ 问: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统计违法行为?
✅ 答:《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统计违法行为: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属于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属于统计违法行为。
❓ 问: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答:《统计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个人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统计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级等。
《统计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