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统计调查对象有哪些?
✅ 答:《统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都属于统计调查对象。
❓ 问:作为统计调查对象,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 答:《统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问:如果数据敏感或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报吗?
✅ 答:不可以拒绝报送,《统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但可放心,《统计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