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拟订全市统计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负责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评估各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监管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人口抽样调查等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全市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完善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五)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事业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向市级考核部门提供数据。
(七)负责全市统计系统中央事业费的日常监管;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并指导统计系统人员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八)建立健全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推进统计信息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加强大数据在全市统计工作中的运用,为省级数据库报送数据;开展统计科研工作。
(九)监测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全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示范镇、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组织开展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事业单位等方面的调查;组织实施全市农村贫困监测调查;组织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
(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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