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市社会经济调查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咸阳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咸阳市统计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2、《咸阳市统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咸阳市统计局
2021年 8月17日
咸阳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统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咸阳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我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三条 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田峰兵任组长,三级调研员李宏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秘书科,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制定本局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
(三)组织、协调本局各科室、市社会经济调查中心的政务公开工作;
(四)组织、协调本局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本局保密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编制本局政务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组织、协调对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八)处理对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九)其他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发布的政务信息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局有关政务公开程序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要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保障,并将咸阳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咸阳统计微讯等平台内容保障、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等机构职能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工作动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信息、财务管理、法制建设、体制改革、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新闻宣传、精神文明、行风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程序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制度第七条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务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内容审查把关,特别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范围。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本局的机构设置和基本职能;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局通过会议制定的制度、政策;网上办事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具体内容详见我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我局将定期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第十二条 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咸阳市统计局门户网站,辅以咸阳统计微讯、统计公报、统计年鉴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公开时限。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其产生后2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本局政务公开,实行“分类分科室公开”。制作信息的科室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涉及重要文件等内容,由局秘书科负责公开;涉及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信息,由局综合统计科负责公开;涉及统计法律法规等内容,由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公开;其他信息由信息制作科室负责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网络、信函、现场申请、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申请公开相关政务信息,并按要求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六条 由市社会经济调查中心综合科负责接收、登记申请,综合统计科负责办理、答复申请。我局将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法非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应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对不公开信息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认定中,应充分听取第三方、申请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解读与回应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制度,进一步明确政策解读责任、解读流程、解读内容、解读方式等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对牵头起草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进一步增强政策解读的时效性,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原则上应同时发布,解读材料确有必要进行完善的,最晚应在政策文件正式印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材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构建与宣传、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时效性。进一步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密切监测收集苗头性舆情,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冲击道德底线等方面的政务舆情,要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要更加注重政务舆情回应的时效性,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在网站、微信、纸质媒体等平台予以回应。
第五章 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 提高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强化责任管理,不断提高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网站内容建设,丰富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搜索、办事服务等功能。完善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好微信客户端。充分发挥政务微信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微信客户端日常监管和维护,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内容审查把关,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文件报送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做好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将主动公开的文件尤其是规范性文件,及时送市政府办公室,供市政府公报刊登。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应当明确考核机构、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形式以及考核结果的公开和使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的负责机构,责任追究的对象、标准、程序、形式。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我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且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5%。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需要被检查科室作出说明、提交材料的,各科室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应材料。
第二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各科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通知其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咸阳市统计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促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咸阳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量化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部署。将政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各项制度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公开内容。要本着严格依法、真实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结合本科室实际,依法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四)公开形式。及时更新咸阳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咸阳统计微讯;认真编制统计公报、统计年鉴,重大政务信息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五)公开程序和时限。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公开政务,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六)监督保障措施。按照考核评议制度和监督评议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 年初各科室要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年内与各项工作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年终与各项业务工作一并考核。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二:
咸阳市统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依规追究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咸阳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务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咸阳市统计局各科室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提供政务的;
(二)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四)不配合政务公开工作,延误信息公开工作的。
第五条 咸阳市统计局各科室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内容、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的;
(六)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